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81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81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1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1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1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鹽務局如係私人承包性質,其僱用之丁役,不能視為公務員,人民因其搜查私鹽啟釁,入店毆打,自不能成立妨害公務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