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1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81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1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1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1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09 頁 | |
依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告訴人對於縣判雖得向第二審之檢察官呈訴不服,請依上訴程序提起上訴,但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係以檢察官為上訴人,故檢察官對於告訴人提起上訴之請求,不得謂無准駁之權 (參照院字第五四零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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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1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1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09 頁 | |
依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告訴人對於縣判雖得向第二審之檢察官呈訴不服,請依上訴程序提起上訴,但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係以檢察官為上訴人,故檢察官對於告訴人提起上訴之請求,不得謂無准駁之權 (參照院字第五四零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