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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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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1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1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1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1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0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告訴人對於縣判雖得向第二審之檢察官呈訴不服,請依上訴程序提起上訴,但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係以檢察官為上訴人,故檢察官對於告訴人提起上訴之請求,不得謂無准駁之權 (參照院字第五四零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