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1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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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1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1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0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0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區長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職員,除市之區公所區長依市組織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為無給職外,縣之區公所區長依區自治施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既有俸給,律師執行職務時,自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