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1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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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1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0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区长为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职员,除市之区公所区长依市组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为无给职外,县之区公所区长依区自治施行法第十五条规定既有俸给,律师执行职务时,自不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