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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1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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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1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1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1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0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告诉人对于县判虽得向第二审之检察官呈诉不服,请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但依同条第二项规定,系以检察官为上诉人,故检察官对于告诉人提起上诉之请求,不得谓无准驳之权 (参照院字第五四零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