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9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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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97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98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9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编辑]

  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以關於犯罪之證明及責任者為限固有拘束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之效力如果民事審理中發見犯罪事實之不真確惟有指示受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列情形提起再審以為救濟

全文內容[编辑]

民國17年10月2日最高法院復廣西高等法院函[编辑]

  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以關於犯罪之證明及責任者為限,固有拘束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之效力。如果民事審理中發見犯罪事實之不真確,惟有指示受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所列情形,提起再審,以為救濟。

附廣西高等法院原函[编辑]

  敬啓者。查刑事訴訟法第513條載「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以關於犯罪之證明及責任者為限,有拘束附帶民事訴訟或獨立民事訴訟之效力」等語。設有竊盜案,第一審審理草率處被告人短期徒刑二月,被告之父因年關需人料理家務,代為易科罰金,判決因之確定。又如侵占案,縣署亦審理草率處短期徒刑,被告人上訴因程序不合被駁,原判確定,兩案刑事告訴人提起獨立民事訴訟各請求賠償千餘元,第一審依刑事判決判令賠償,在控告審中發現竊盜侵占事實,均不確實,是否可指示請求刑事再審,惟再審條件限制綦嚴。設因不合再審原因被駁,如逕依上述條文辦理,債務人實有屈抑,應如何辦理之處,相應函請貴院解釋見覆,藉資辦理。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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