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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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湮滅證據罪不限於犯罪發覺以後惟須他人之犯罪案件繫屬於審判衙門始為既遂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