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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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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湮灭证据罪不限于犯罪发觉以后惟须他人之犯罪案件系属于审判衙门始为既遂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