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2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放賣國有土地與刑律所謂徵收各項入款之性質不同不生刑事問題官吏違背行政法規亦不適用刑法上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