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11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11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1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0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6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公司法第一條凡以營利為目的而設立之團體,均得稱為公司,并無營業種類之限制,如所營事業非法令所禁止,即得請求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