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11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11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1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1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0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61 頁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附錄)第 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681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院字第九一八號後段所謂合夥人有爭議者,係指合夥人否認合夥或合夥人間之爭議等須另待裁判者而言,如合夥人之爭議,係以確定判決僅令合夥團體履行債務,不得向其執行為理由時,自無庸責令債權人另行起訴,該號前段解釋,業已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