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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1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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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1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1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1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61 页法院办理民事执行实务参考手册(附录)第 3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68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院字第九一八号后段所谓合伙人有争议者,系指合伙人否认合伙或合伙人间之争议等须另待裁判者而言,如合伙人之争议,系以确定判决仅令合伙团体履行债务,不得向其执行为理由时,自无庸责令债权人另行起诉,该号前段解释,业已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