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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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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9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94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6 條 ( 22.1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免職處分或科刑之判決者,如已調任同官等之他職,即屬已經復職,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應補給停職期內之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