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4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74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4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9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94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6 條 ( 22.12.01 ) |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免職處分或科刑之判決者,如已調任同官等之他職,即屬已經復職,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應補給停職期內之俸給。
←司法院院字第274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4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9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94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6 條 ( 22.12.01 ) |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免職處分或科刑之判決者,如已調任同官等之他職,即屬已經復職,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自應補給停職期內之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