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4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74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4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4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9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94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6 条 ( 22.12.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公务员惩戒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停止职务之公务员,未受免职处分或科刑之判决者,如已调任同官等之他职,即属已经复职,依同条第三项之规定,自应补给停职期内之俸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