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4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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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9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94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77 條 ( 19.12.26 )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9 條 ( 20.01.24 ) |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謂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九條所謂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關係,皆指親屬關係而言 (參照院字第二○三七號第二○四八號解釋) ,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親屬關係為直系血親關係,養子女或嗣子女與其養父母或所後父母之親屬關係,依上開各條之規定,既與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親屬關係相同,自亦為直系血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