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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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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4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4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4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9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9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5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20、230、295、37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第二審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對於被告所有提起之上訴理由,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七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出答辯書。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二○條所定不命羈押逕命具保之被告,仍為具保停止羈押之一種,如該被告事後逃匿,自得命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三)甲告訴其妻乙被丙強姦,經偵查結果認丙係與乙和姦,除甲曾特別表示不告和姦罪外,檢察官仍應就丙之相姦行為予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