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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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7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7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7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有管理權之僧道因事故逃亡,致陷於無人管理時,如當地僧道并無教會之設立,又無較近同宗可傳,自應由該管官署查明情節,依照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將該逃亡之僧道革除另選,於未選定以前,得根據監督職權暫行代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