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7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7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76 頁 | |
礦業法第八章規定之罰則,仍應由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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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第八章規定之罰則,仍應由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