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6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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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5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84 頁 | |
鎢砂鋼鐵及其他可供主要軍用物質之五金產業,尚難謂為軍用工業,如依修正工會法第三條之規定,其工人組織工會,即不在該條但書限制之列。至在抗戰期間,此項產業之工人,應否停止組織工會,不屬於解釋法令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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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5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84 頁 | |
鎢砂鋼鐵及其他可供主要軍用物質之五金產業,尚難謂為軍用工業,如依修正工會法第三條之規定,其工人組織工會,即不在該條但書限制之列。至在抗戰期間,此項產業之工人,應否停止組織工會,不屬於解釋法令上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