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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5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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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5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5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5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8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鎢砂鋼鐵及其他可供主要軍用物質之五金產業,尚難謂為軍用工業,如依修正工會法第三條之規定,其工人組織工會,即不在該條但書限制之列。至在抗戰期間,此項產業之工人,應否停止組織工會,不屬於解釋法令上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