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8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8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06 條 ( 24.01.01 ) |
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至此項錯誤如果確係文字誤寫,自可以通常方式更正之。
←司法院院字第18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8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06 條 ( 24.01.01 ) |
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至此項錯誤如果確係文字誤寫,自可以通常方式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