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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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5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5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5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3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8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0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判决正本送达后,发现原本错误,不得以裁定更正。至此项错误如果确系文字误写,自可以通常方式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