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12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1日 |
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八條之規定適用刑事訴訟法以不抵觸陸海空軍審判法之本旨者為限,陸海空軍審判法既僅規定軍法官或審判長得發看管票留置被告人,則憲兵官長充任軍事檢察官時,本無發看管票留置被告人之權,自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之規定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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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1日 |
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八條之規定適用刑事訴訟法以不抵觸陸海空軍審判法之本旨者為限,陸海空軍審判法既僅規定軍法官或審判長得發看管票留置被告人,則憲兵官長充任軍事檢察官時,本無發看管票留置被告人之權,自不得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檢察官之規定羈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