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1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9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律師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既經大赦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不得再依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撤銷其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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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9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律師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既經大赦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不得再依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撤銷其律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