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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1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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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1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1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9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师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既经大赦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不得再依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撤销其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