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40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39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0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9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8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164、21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參謀長對於奉令押解之人員,偽報早已離職以期釋放了案,如今文內已敘明該人員犯有刑事嫌疑,則某參謀長應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藏匿犯人罪,倘其偽報以書面為之,並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罪名,應適用五十五條從一重之第二百十六條依第二百十三條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