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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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40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40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1年9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08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164、21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参谋长对于奉令押解之人员,伪报早已离职以期释放了案,如今文内已叙明该人员犯有刑事嫌疑,则某参谋长应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藏匿犯人罪,倘其伪报以书面为之,并犯同法第二百十六条行使第二百十三条之公文书罪名,应适用五十五条从一重之第二百十六条依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