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3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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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34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35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3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2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婦女運動決議案關於請求制定男女平等法律經前司法行政委員會令行廣東廣西湖南各省高等審檢廳聲明在此項法律未制定以前應依該決議案法律方面之原則而為裁判現上項法律尚未經國民政府制定頒布對於函開一二三各點

  (一)查浙江省最近政綱第九款第一項載婦女在法律上與男子有同等權利依現行律及前大理院解釋例判例等規定婦女在法律上之行為能力等於準禁治產者現在政綱既有此項規定則婦女行為能力是否與男子同等

  (二)又同政綱同款等四項載婦女有承繼遺產權依現行律規定遺產承繼除特別規定外普通專為男子所獨有然則依現行政綱婦與夫女與子是否同等享受遺產繼承權 (三) 又同政綱同款第五項載結婚離婚自由依前大理院解釋例判例等規定離婚須備離婚條件結婚須經主婚人同意現在既許自由是否無須條件不須主婚人祇有本諸男女法律上平等之精神為裁判標準以財產論應指未出嫁女子與男子同有繼承權否則即屬例外自不適用上開之原則請求離婚祇須認定有無理由不必具備如何條件結婚如得本人同意主婚人與本人意思並不相反即不妨害結婚自由此種慣例自應聽其適用至函列四五六各點

  (四)又同政綱第一款第三項載整頓司法廢除違反革命精神之一切法令及惡例上述一二三三點均違反革命精神 (自由平等) 之法令與惡例是否即可據此廢除

  (五)民事刑事訴訟當事人於判決後上訴前預備提起上訴聲請律師閱卷 (並不委任出庭辯護或代理) 依法理而論同為保護當事人之利益但法無明文專事閱卷是否准許

  (六)國民政府通令刑事告訴人得延請律師出庭維護法益依法理而論偵查中之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得聲請再議以資救濟似無延請律師出庭之必要至預審中不起訴裁決抗告之權只限於檢察官設檢察官怠於職務即乏救濟之道則告訴人延請律師出庭似應與被告人於預審中得選任律師之規定同其時期究竟豫審中告訴人是否得延請律師出庭依國民政府令在未頒布新法以前從前法例與黨綱黨義及現行法令不相牴觸者均得暫行援用自可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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