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11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11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1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1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0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3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被告就法人所提起之自訴,不得對法人之法定代理提起反訴,除法有處罰法人之特別規定者外,亦不得對於該法人提起反訴。

  (二)稅務管理所既係一次查獲某商號違反印花稅法之證件共六十起,即與該法第二十條內稱,違反本法所載情事兩件上之規定相當,其先後分次送請處罰,經本院分別裁定,其合併處罰之總額,仍應依法定限制,不得超過情事最重之件應處罰鍰之倍數 (通常時期三倍非常時期六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