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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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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1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1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1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04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4 條 ( 29.01.1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審判長於鑑定人具結前,應告以偽證之處罰,是同法之使鑑定人具結,係以其具結而為虛偽陳述時,應成立偽證罪為前提,強制執行程序中之鑑定人,並非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所稱於審判時或偵查時為陳述之鑑定人,即使為虛偽之陳述,亦不成立偽證罪,自無從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命其具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