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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1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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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1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11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1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0年1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80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3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被告就法人所提起之自诉,不得对法人之法定代理提起反诉,除法有处罚法人之特别规定者外,亦不得对于该法人提起反诉。

  (二)税务管理所既系一次查获某商号违反印花税法之证件共六十起,即与该法第二十条内称,违反本法所载情事两件上之规定相当,其先后分次送请处罚,经本院分别裁定,其合并处罚之总额,仍应依法定限制,不得超过情事最重之件应处罚锾之倍数 (通常时期三倍非常时期六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