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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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9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81 頁 | |
(一)耕作地之租金約定以金錢充之者,如依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為增加給付之裁判,僅得增加其金錢數額,不得變更給付物之種類,使以耕作地之孳息充租金。
(二)請求放贖典物事件,法院命典權人放贖時,如有適用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情形,雖當事人間之爭執,僅在能否回贖,而不及於贖價之多寡,亦得為增加贖價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