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守志之婦立繼姑雖有不予同意之權仍應本於正當理由不得藉口嫌隙不繼之條概予拒絕如有爭執審判衙門自可秉公裁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