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守志之妇立继姑虽有不予同意之权仍应本于正当理由不得借口嫌隙不继之条概予拒绝如有争执审判衙门自可秉公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