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軍人犯罪在任官任役前而發覺在任官任役中者以軍法會審審判之是如發覺亦在任官任役前者即不合於前項之規定自當仍由普通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