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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3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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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3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8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級公務員,應解為該縣所屬鄉鎮區域內之公職人員,依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其任職期內,應停止其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