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8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级公务员,应解为该县所属乡镇区域内之公职人员,依乡镇民代表选举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于其任职期内,应停止其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