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8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30日 |
縣級公務員,應解為該縣所屬鄉鎮區域內之公職人員,依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其任職期內,應停止其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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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30日 |
縣級公務員,應解為該縣所屬鄉鎮區域內之公職人員,依鄉鎮民代表選舉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其任職期內,應停止其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