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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3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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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3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4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90 頁
相關法條:漁業法 第 4 條 ( 21.08.0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來文所述情形,縣政府招雇漁民監同取魚,尚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