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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3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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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890 页
相关法条:渔业法 第 4 条 ( 21.08.0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来文所述情形,县政府招雇渔民监同取鱼,尚非法所不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