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31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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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1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1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2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對於審判決定抗告期間既無明文規定自應依普通上訴期間計算其對於本院聲明者亦應遵照本院上訴期間事例自翌日起算為十日

  抗告中未經抗告審或原審以決定停止執行自應不停止執行審判衙門對此種聲明不能拒絕審判雖係不遵期間不合程序者亦應以決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