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审判决定抗告期间既无明文规定自应依普通上诉期间计算其对于本院声明者亦应遵照本院上诉期间事例自翌日起算为十日
抗告中未经抗告审或原审以决定停止执行自应不停止执行审判衙门对此种声明不能拒绝审判虽系不遵期间不合程序者亦应以决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