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5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35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5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6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6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9、770 條 ( 19.12.26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 條 ( 19.02.10 ) |
甲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既合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無論已否經法院發給登記證明文件,而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規定,自物權編施行之日起,既視為所有人,自應取得所有權,乙雖於早年向灘地升科局承領,并曾轉租於丙,但乙、丙既均未占有,又未曾對於甲提起確認所有權之訴,則甲向當地行政官署,聲請發給土地執業證,自應照准,無更令其向乙、丙提起確認之訴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