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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5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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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5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5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6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6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9、770 條 ( 19.12.26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8 條 ( 19.02.1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既合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之條件,無論已否經法院發給登記證明文件,而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規定,自物權編施行之日起,既視為所有人,自應取得所有權,乙雖於早年向灘地升科局承領,并曾轉租於丙,但乙、丙既均未占有,又未曾對於甲提起確認所有權之訴,則甲向當地行政官署,聲請發給土地執業證,自應照准,無更令其向乙、丙提起確認之訴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