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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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89 頁 | |
遺產稅暫行條例施行條例第三十六條所謂聲請法院扣押其財產,係指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而言(參照院字第二四六一號解釋),並非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七條第六款所謂聲請假扣押,不得依同條款規定徵收裁判費,亦毌庸依假扣押程序予以裁定,此所謂扣押,即強制執行法所稱之查封,查封後執行推事應速定拍賣期日,納稅義務人如於拍賣期日前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者,應即拍賣查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