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2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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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10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39 頁 | |
(一)應貼印花之文件,未貼印花,或貼用時漏未蓋章畫押,於交付或使用後,已經補貼,或已補蓋圖章,不得再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處罰。
(二)違反印花稅暫行條例,應予科罰之事件,按照司法機關依印花稅暫行條例科罰及執行規則第二條之規定,應由地方法院刑事庭以裁定行之。
(三)不服裁定,得依該規則第四條第一項,向該管高等法院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