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2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32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3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32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4年10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3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应贴印花之文件,未贴印花,或贴用时漏未盖章画押,于交付或使用后,已经补贴,或已补盖图章,不得再依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处罚。

  (二)违反印花税暂行条例,应予科罚之事件,按照司法机关依印花税暂行条例科罚及执行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应由地方法院刑事庭以裁定行之。

  (三)不服裁定,得依该规则第四条第一项,向该管高等法院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