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婦女歸宗應依現行律所定之條件為斷若孀婦確係自願大歸另行改嫁者應以別論子於繼母以歸宗為名訂立字據不能認為有合法契約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