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2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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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2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2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25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亡故而銷滅但訴訟行為有須本人特別委任者代理人不得擅自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