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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62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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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62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2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2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诉讼代理权不因本人亡故而销灭但诉讼行为有须本人特别委任者代理人不得擅自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