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6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406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6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406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5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07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縣參議會發現地方行政等機關有舞弊情事,送請主管機關辦理者,有權傳訊之機關對檢舉人被檢舉人均得予以傳訊。

  (二)請願人或提案人有無犯罪嫌疑,係事實問題,不屬解釋範圍。

  (三)檢察官對於被檢舉人本得依法訊問,自無將全案送交被檢舉人逐條申覆之必要。